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特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的,陈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500号申请人:陈某甲,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某乙,男,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某丙,女,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某,女,199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孙荣华、陈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陈国坤(曾用名陈国昆)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后陈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14-012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4-14-0125号】,由甲方陈某甲继承,归甲方陈某甲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孙某某、陈某于2016年9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沄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