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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倩柘、彭倩梅等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倩柘,彭倩梅,彭倩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703号起诉人彭倩柘。起诉人彭倩梅。起诉人彭倩信。本院收到起诉人彭倩柘、彭倩梅、彭倩信的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起诉人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XX镇XX村委会共7.5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使用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彭倩柘、彭倩梅、彭倩信的起诉属于土地承包使用权的确认,不属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彭倩柘、彭倩梅、彭倩信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