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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23号原告马某,女,1987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