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与镇江银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镇江银海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林建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镇江银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张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中天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银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3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镇江银海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需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账户,依法对该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镇江银海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81645.0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占楼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