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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李守元上诉赵庆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守元,赵庆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元,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森,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海军,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上诉人李守元因与被上诉人赵庆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432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守元上诉称,赵庆森起诉李守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李守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守元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因李守元长期居住在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小河子村,在北京市密云区无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由李守元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守元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赵庆森承担。赵庆森对于李守元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赵庆森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李守元给付工资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庆森为李守元提供劳务的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密云区,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李守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守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玄明虎审 判 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