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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育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育新,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户籍地。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育新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育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育新通过陈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姚某某,李育新谎称自己有个亲戚在晋煤集团当领导,能够为姚某某亲戚的孩子办成晋煤集团招工这件事,但需要花钱。姚某某通过陈某某给了李育新2万元,后于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李育新分别在晋城市城区下东关后巷牛奶厂小区、泽州县巴公镇政府门口、晋城市城区太平洋大厦等地又多次诈骗姚某某现金26500元。李育新没有为姚某某办成工作,期间通过银行转账陆续退还姚某某19000元。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李育新通过陈某某认识被害人陈某,谎称能够给陈某的儿子办理王坡煤矿的工作,要交2000元定金,骗取被害人陈某2000元。综上,被告人李育新涉嫌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2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育新母亲李发竹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育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育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份,被告人李育新通过陈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姚某某,李育新谎称自己有个亲戚在晋煤集团当领导,能够为姚某某亲戚的孩子办成晋煤集团招工这件事,但需要花钱。姚某某通过陈某某给了李育新2万元,后于2013年10月到2014年1月,李育新分别在晋城市城区下东关后巷牛奶厂小区、泽州县巴公镇政府门口、晋城市城区太平洋大厦等地又多次诈骗姚某某现金26500元。李育新没有为姚某某办成工作,期间通过银行转账陆续退还姚某某19000元。2、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李育新通过陈某某认识被害人陈某,谎称能够给陈某的儿子办理王坡煤矿的工作,要交2000元定金,骗取被害人陈某2000元。综上,被告人李育新涉嫌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2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育新母亲李发竹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4日8时许,被害人姚某某报案称,2013年5月份至2014年1月份,李育新以招工为名进行诈骗,骗取其26000余元,还骗取其他人2000余元。(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侦破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李育新涉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姚某某于2016年5月4日报案至该局,经审查,于2016年5月4日立为诈骗案进行侦查,2016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育新主动到该局北街派出所投案,对诈骗被害人姚某某、陈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育新主动到该局北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诈骗被害人姚某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李育新的行为构成自首。(4)被害人姚某某提供的收条,证实被告人李育新收到被害人找工作的款项。(5)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凭证,证实被害人被骗的数额。(6)被害人姚某某的收条,证实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李育新母亲退还找工作款27500元的事实。(7)被害人陈某的收条,证实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李育新母亲退还找工作款2000元的事实。(8)被害人姚某某、陈某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育新母亲退赔后,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9)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育新个人的基本情况。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左右,其妻子家的一个亲戚的孩子从长治煤校毕业,想在煤矿找个工作,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叫陈某某的人,陈某某说可以找人在晋煤集团成庄矿机电科安排一个岗位,当时其给了陈某某20000元钱。陈某某儿子结婚当天认识了一个叫李育新的人,李育新说认识晋煤集团里面的领导,工作的事情可以帮忙安排。先后在牛奶厂给了李育新100**元,在巴公镇政府门口给了4500元,在太平洋大厦给了10000元,李育新通过银行转账退回19000元。最后工作也没有办成。(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某找到其,说认识一个人能帮忙办理王坡煤矿的工作,先不给钱,等儿子上班后给钱。到了年底,陈某某打电话说需要3000元钱,但后来没有办成,事情拖了一年多,到了3月底陈某某退了2000元钱。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姚某某,说有个孩子想在煤矿找个工作,在这之前,其听李育新说过,有个亲戚在成庄矿当领导,能安排在晋煤集团上班,当时姚某某给了其20000元,其在儿子结婚当天给了李育新,并介绍李育新和姚某某认识,后来姚某某给了李育新多少钱,其就不清楚了。当时通过其退了姚某某19000元。2013年4月,邻村的陈某想给孩子安排在王坡煤矿上班,其把这件事告诉李育新,李育新说认识人,能办成先让交2000元定金,上班后再交50000元,如果不想上班,2000元钱就不退了。但至今也没招工,2000元也没退。4、被告人李育新的供述,供认2013年的一天,其通过朋友陈某某认识了一个叫姚某某的巴公人,后来听陈某某说,姚某某朋友的孩子想在晋煤集团找个工作,其告诉陈某某其有个亲戚在晋煤集团当领导,可以在晋煤集团招工。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给了20000元,说是姚某某给的,其让陈某某通知姚某某准备毕业证、两张照片,说是需要办理招工前的实习证。后来在牛奶厂附近、巴公镇政府门前、太平洋大厦,先后四次收取招工款26500元,后来通过陈某某退回19000元。2013年4、5月份,朋友陈某某说,下村有人想给孩子在王坡煤矿找个工作,要求先交2000元定金,等找好工作再交50000元,后来事情没办成,陈某某给的2000元也没有退。其自己也没有能力为别人招工,就是想利用别人想去晋煤集团上班的心里骗别人的钱花。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育新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育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能为他人招工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育新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育新亲属能退赔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育新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育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