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云峰与白卫东、郭秀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峰,白卫东,郭秀梅,唐怀保,张桂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290号原告:史云峰,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白卫东,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郭秀梅,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唐怀保,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桂敬,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云峰与被告白卫东、郭秀梅、唐怀保、张桂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