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凤琴、龚玉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龚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099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族,初中肄业,个体从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龚玉学,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原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山庄保安,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赵凤琴与被执行人龚玉学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凤琴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玉学给付损失15035.13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凤琴于2016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5035.13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凤琴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