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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莫爱华、黄某与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换塘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爱华,黄某,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换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湘0121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莫爱华,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莫爱华,系黄某的母亲。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换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原干杉镇)大众村(原百祥村)换塘组。负责人黄壮若,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换塘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莫爱华、黄某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共计16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件执行费2300���;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原干杉镇)大众村(原百祥村)换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62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