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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宗晓曦申请吴克民借款合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晓曦,吴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456号原告:宗晓曦,女,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吴克民,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宗晓曦与被告吴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宗晓曦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克民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宁江湾小区14幢205室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宗晓曦提供李睿和陈丽娜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住宅一处(建筑面积95.5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宗晓曦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宗晓曦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宁江湾小区14幢205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宗晓曦提供担保的李睿和陈丽娜所有的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楼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宁字第001005**号、第00100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准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