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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利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915号原告吴利平,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谭诗尧,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代表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嫣,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利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6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全部退还。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