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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洁贞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荣贸易有限公司金融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洁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世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名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裕海贸易有限公司,梁江波,麦剑锋,黎连欢,覃韵韵,何月华,何健明,何耀永,何结开,何志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洁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林德宏。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江波。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世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连欢。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名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月华。一审被告:佛山市裕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志锐。一审被告:梁江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麦剑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黎连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覃韵韵,女,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一审被告:何月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何健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何耀永,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何结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被告:何志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黄洁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润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世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名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裕海贸易有限公司、梁江波、麦剑锋、黎连欢、覃韵韵、何月华、何健明、何耀永、何结开、何志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洁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