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伟河与李小勇、何奇容民间借贷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伟河,李小勇,何奇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财保97号申请人:吴伟河,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小勇,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何奇容,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吴伟河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奇容所有的闽XXXX**号小车进行查封,并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何奇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奇容所有的闽XXXX**号小车,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60元,由申请人吴伟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林 金 华审判员 ��陆好审判员 黄 耀 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淑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