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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员庆与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员庆,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883号原告刘员庆,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法定代表人任春达,经理。原告刘员庆诉被告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员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员庆诉称: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原告工资为29774元,被告已付部分工资,尚欠200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被告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原告工资为29774元,被告已付部分工资,尚欠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结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可以证实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20000元事实。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工资,应承担支付所欠工资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支付刘员庆工资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五岳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佳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