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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国章与幕容叙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国章,幕容叙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139号原告:黎国章,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灿,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幕容叙文,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三路六号之一市微波局第二、三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63810415P。负责人:叶建平,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国章诉被告幕容叙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国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成,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黎国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成,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黎国章负担。审 判 长  李光强代理审判员  谭慧怡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舒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