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冀丙琪与岳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丙琪,岳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1936号原告:冀丙琪,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妮,大武口区隆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志鹏,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冀丙琪与被告岳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因被告岳志鹏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已公告期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丙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志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冀丙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逾期利息7200元,本息合计3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被告于2015年还清借款,利息最后清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岳志鹏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无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被告于2015年还清此借款,利息最后清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岳志鹏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冀丙琪借款3万元,还款日期是2015年还清,利息最后清算,并给原告冀丙琪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现被告并未按约向原告还款,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岳志鹏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200元的诉讼请求,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原、被告借贷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从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8月29日,法庭辩论终结前计息为2600元(3万元×6%年利率÷12个月÷30天×520天)。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冀丙琪要求被告岳志鹏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数额本院依法调整为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志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冀丙琪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2600元,合计32600元。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冀丙琪负担30元,被告岳志鹏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岩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人民陪审员 曲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虎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