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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泽林、XX楠与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林,XX楠,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延华,王文佳,葛涛,王延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泽林,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XX楠,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延华,执行董事。被告:王延华,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济南市被告:王文佳,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水,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公司宿舍。被告:葛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世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告:王延梅,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世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原告王泽林、XX楠与被告山东华氏天成实业有限公司、王延华、王文佳、葛涛、王延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泽林、XX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林、XX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林、XX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王泽林、XX楠负担。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