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29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召海与夏继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召海,夏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9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冯召海,居民。被执行人夏继海,居民。本院在执行冯召海与夏继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