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行非审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78-1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东行非审字第00078-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1176-2。法定代表人徐国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艳军,该局执法监察支队颍东大队队长。被执行人杨亮,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阜国土资(监)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对杨亮的行政处罚卷宗,被纪检部门调取,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出该卷宗,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东非审字第00078号行政裁定,中止本案审查。现中止原因消除,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阜国土资(监)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杨亮构成非法占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409.91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518.97平方米,道路1890.94平方米;3.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51148元。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未履行阜国土资(监)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阜国土资(监)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阜国土资(监)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