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3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世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