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孙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借款本息共计7850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实收120元、执行费10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营业部的账户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学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