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于杨振民与贾兴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民。被申请执行人:贾兴龙。申请执行人杨振民与被申请执行人贾兴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4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兴龙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7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马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