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亮诉被告汪家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亮,汪家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23民初458号原告:龙亮,男,1991年6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身份证号码:5221291991********,个体户,住贵州省余庆县乌江南路**号。被告:汪家付,曾用名张玉明,又名张明,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身份证号码:5226231984********,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牛大场镇大坪村张家院组。原告龙亮诉被告汪家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亮、被告汪家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汪家付立即支付原告龙亮家具货款121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沙发、床、茶几、电视柜等家具,货款为13080元,被告当时支付货款1080元,还欠原告12000元,承诺于2016年1月3日结婚后还清,同年11月27日又购买学生桌一张,价款180元,欠款金额累计1218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货款未果,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欠条,欠龙亮家具货款12180元。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12180元是事实,但是目前无钱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余庆顺德家私,被告于2015年11月7日在原告处购买沙发、床、茶几、电视柜等家具,货款为13080元,当时支付货款1080元,还欠原告12000元,之后又购买学生桌一张,价款180元,欠款金额累计1218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龙亮家具货款121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销货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认可销货清单及欠款金额,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18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家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亮货款12180元。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被告负担(未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燕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