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167号原告: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琨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