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167号原告: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琨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