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7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与杨包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杨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包平,现住包头市。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包平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亚峰审 判 员 赵俊平代理审判员 赵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