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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洛阿支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洛阿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431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洛阿支,女,彝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34011985********,四川省喜德县人,农民,文盲,捕���住四川省西昌市巴久乡。2016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6月30日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洛阿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元、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洛阿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11时许,民警在西昌市马水河附近发现被告人吉洛阿支向吸毒人员XX出售毒品,民警立即将二人档获。当场从吉洛阿支身上查获现金130元和22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从XX身上缴获一个白色塑料纸包装的1小粒海洛因可疑物,缴获的海洛因可疑物经当场称重毛重7.2克��净重6.4克。经鉴定,缴获的白色可疑物中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吉洛阿支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XX。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并有西昌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贩毒地点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通话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毒品称量报告、鉴定意见书、吸毒人员XX强制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XX多次在被告吉洛阿支处购买毒品的证言,被告人吉洛阿支的多次贩毒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情况说明表、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洛阿支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规定,被告人吉洛阿支多次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系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洛阿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洛阿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吉洛阿支的刑期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爱东审 判 员  段必发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 洋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