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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白世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白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被执行人白世玉,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鹤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世玉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世玉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载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鹤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金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道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