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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暑初、朱兰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暑初,朱兰春,徐焕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65号。法定代表人兰春波,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肖暑初,男被执行人朱兰春,女被执行人徐焕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暑初、朱兰春、徐焕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暑初、朱兰春、徐焕章偿还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23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6971元、执行费14700元。经本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肖暑初、朱兰春、徐焕章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