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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马晓玲与赖永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玲,赖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马晓玲,女,生于1979年4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永兵,男,生于1979年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晓玲与被执行人赖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晓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马晓玲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正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