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巧滨盗窃案,黄世肥、张笑掩饰、隐瞒犯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巧滨,黄世肥,张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07号被执行人:郭巧滨,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黄世肥,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南安市。被执行人:张笑,女,1943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南安市。本院在执行郭巧滨犯盗窃罪,黄世肥、张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的(2015)安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郭巧滨、黄世肥、张笑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5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848.52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世肥的存款人民币8898.52元,被执行人郭巧滨、黄世肥、张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郭巧滨、黄世肥、张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