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1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兵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兵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064号之一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县光明路东通段。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宝峰,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李兵好,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兵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