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0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李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李秀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430号原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与启阳路交汇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刘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庆宝,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普,局长。被告李秀丽,成年,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李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霄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