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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03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9月20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伙同倪某、李某、步某、焦某、桑某、于某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到张家港市杨舍镇被害人顾某暂住处,以代还信用卡支付报酬等手段,骗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2000元。2.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周某伙同倪某、李某、步某、焦某、桑某、于某经预谋,到张家港市杨舍镇林某经营的手机维修店内,以代还信用卡支付报酬等手段,骗得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4600元。案发后,于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共计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6600元。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林某的陈述、证人倪某、李某、步某、焦某、桑某、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信用卡对账单、手机截图、收条、退赔谅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顾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