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星与被执行人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星,张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星,男。被执行人张世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星与被执行人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世杰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张世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鹏程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