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谋立等诉蒋定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谋立,唐绍军,蒋定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1045号原告唐谋立,男,1942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常宁市人。原告唐绍军,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常宁市人。被告蒋定桂,男,195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常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谋立、唐绍军诉被告蒋定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谋立、唐绍军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谋立、唐绍军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谋立、唐绍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唐谋立、唐绍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