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昭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宏。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建民三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了4000元,扣款时间需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国庆审判员 许本成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