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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宋晨与马吾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晨,马吾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824号原告宋晨,男。被告马吾乃,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6年6月4日9时许,他驾车行驶至兰临高速公路兰州南出口处,被告驾驶的五菱宏光小轿车与他的车辆发生追尾,经他与被告协调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处理,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鉴定,维修金共计12000元,双方定于2016年6月9日前完成赔偿。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偿还给他8000元,并许诺剩下4000元在2016年6月17日一次性结清。他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剩余赔偿金未果,现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车路费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属实,由于家庭经济条件的原因至今未能归还剩余金额。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9时许,原告驾车行驶至兰临高速公路兰州南出口处,被告驾驶的五菱宏光小轿车与原告的车辆发生追尾,经原、被告协调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处理,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车辆维修处鉴定,维修金共计12000元,双方定于2016年6月9日前完成赔偿。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偿还给原告8000元,剩余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7月29日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吾乃给付原告宋晨欠款30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吾乃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