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阚熊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中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中睿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562号原告阚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5号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中睿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东侧阳台山庄l栋101。法定代表人艾梅英。委托代理人彭海波,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阚某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中睿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阚某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