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克洛司特机械有限公司、龚建忠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常州市克洛司特机械有限公司,龚建忠,周辉明,缪锡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186号之一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市克洛司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雅浦村。法定代表人:龚建忠。被告:龚建忠。被告:周辉明。被告:缪锡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克洛司特机械有限公司、龚建忠、周辉明、缪锡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被告已补齐全部欠缴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克洛司特机械有限公司、龚建忠、周辉明、缪锡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克洛司特机械有限公司、龚建忠、周辉明、缪锡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为2998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4643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徐家骝人民陪审员 魏淼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