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成义、刘翠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义,刘翠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393号天津市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苑东路与雅士道交口雅士道20号-3。投资人孙美三,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委托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成义,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彭宏斌,天津竹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玉,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委托代理人彭宏斌,天津竹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与被告孙成义、刘翠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东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俊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