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336号原告:胡某,()。被告:吴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翔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吴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吴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负责抚养,并在原告老家安徽读书。婚后,被告赌博恶习不改,再次犯赌博罪被余杭法院判处刑罚(在婚前也曾犯赌博罪被余杭法院判处刑罚)。被告出狱后,仍不改赌博恶习,为此双方经常争吵。为了挽救家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无果。2015年5月,原告曾诉至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吴某乙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胡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5)杭余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于证明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1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吴某乙的事实。3、结婚证原件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2011)杭余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被告因赌博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余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11年9月29日,被告因犯赌博罪被余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吴某甲未在法定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吴某甲未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被告吴某甲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分别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吴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9月29日,被告因犯赌博罪被余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某甲现长期在外居住。吴某甲离家后,吴某乙跟随原告胡某共同生活。2016年1月22日,原告胡某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吴某甲长期在外,双方分居已满二年。被告吴某甲与原告胡某互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吴某甲目前下落不明的实际,对原告胡某要求吴某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结合原告胡某的诉请,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儿子吴某乙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吴某甲负担吴某乙抚养费每月800元,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至吴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