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姜贵斌与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张立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贵斌,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79号申请人:姜贵斌,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张立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姜贵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2014年9月7日,被申请人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向姜贵斌借款88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7日至2016年7月31日,并由张立国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姜贵斌欲提起诉讼,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姜贵斌请求对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姜贵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属于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的位于抚松县抚松镇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抚国用(2012)第062100XXX号,面积2,766.00平方米〕予以轮候查封。二、对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抚松县松南路的五处房产(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239.4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588.0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257.00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1X**号,建筑面积114.46平方米)以及抚松县林源彩钢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沿河街43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23X**号,建筑面积336.18平方米)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0日),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姜贵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