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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孔繁艳、高峰信用卡诈骗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艳,高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普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原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下同)。被告人孔繁艳,女,1971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原普兰店市,下同)炮台镇崔屯村下于沟屯43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原普兰店市公安局,下同)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现尚未归案。被告人高峰,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繁艳、高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3)普刑初字第51号刑事裁定,对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孔繁艳、高峰犯信用卡诈骗一案中止审理。现被告人高峰已被缉拿归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孟红伟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