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绍建与叶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绍建,叶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735号原告:曹绍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朋,四川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志林,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曹绍建与被告叶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曹绍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绍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