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韦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228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2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2005年1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1日被羁押并���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乘坐519路公交车驶至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北公交车站处,趁乘客梅某不备之机,伸手盗得其背包内的iPhone6plu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钱包1个(内含现金港币5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后在携赃逃跑时被群众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4081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韦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乘坐519路公交车驶至本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北公交车站处,趁乘客梅某不备之机,伸手盗得其背包内的iPhone6plu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钱包1个(内含现金港���5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3张),后在携赃逃跑时被群众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4081元。破案后,缴获的赃物iPhone6plu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及港币5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赃物、赃款;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赃款照片、视频截图、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韦某甲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韦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