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薛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薛崇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6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向阳,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金亭,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薛崇伟,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薛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朱 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