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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风德与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德,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578号原告王风德,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德诉被告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王风德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风德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王风德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莉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