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齐大朋与张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大朋,张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854号原告:齐大朋,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张新华,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大朋与被告张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大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大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大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齐大朋已预交),由齐大朋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