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丁启兰诉姜玲、张德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启兰,姜玲,张德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第518号原告:丁启兰,1952年11月10日生,女,住越西县。被告:姜玲,现年34岁,女,住越西县。被告:张德芬,1975年6月24日生,女,住越西县。原告丁启兰诉被告姜玲、张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丁启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启兰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启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丁启兰负担。审 判 长 阿格五切审 判 员 罗 长 青人民陪审员 曲木尼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克其阿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