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纪某甲、纪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纪某丁,纪某戊,纪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24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纪某甲,农民。被告:纪某乙,农民。被告:纪某丙。被告:纪某丁。被告:纪某戊。被告:纪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纪某甲、纪某乙、纪某丙、纪某丁、纪某戊、纪某己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世明 来源:百度“”